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兴安路。

负责人:马迺翀,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员工。

被告:郭晓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与被告郭晓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以郭晓杰已全部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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