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华星,男,****年**月**日出生,高山族,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华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423513万元(已赔偿2.5万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被告人马华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华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马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马华星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履行财产性判项较少,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华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八月至二0一八年八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50分,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华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马华星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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