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英平。
被告:史学忠。
审理经过
原告王英平与被告史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王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史学忠偿付砖款8786元,并自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息随本清;2.要求史学忠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2日,史学忠在王英平经营的某砖厂赊购了价值8786元的砖,并出具欠条1份。后王英平催要欠款,史学忠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英平起诉要求史学忠支付砖款,但在立案时,王英平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债权人是“某砖厂”,而“某砖厂”系刘某名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现刘某已去世,本案适格原告应当是刘某的继承人,故王英平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英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退还给王英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