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张润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张润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辽0604执307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润泽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1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承担不利后果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润泽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马会颖 执行员 刘志军 执行员 孙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