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6号。 负责人:田重国,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阳,该行员工。 被告:赵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加格达奇支行)与被告赵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加格达奇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阳、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行加格达奇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额20,885.97元(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2.判令被告给付自2021年4月20日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的应付利息(按信用卡透支额本息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免除赵xx的违约金768.20元,即变更后的本息合计为20,117.7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赵xx于2017年8月7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2017年8月8日开卡成功,卡号为xxx。开卡后被告使用该张信用卡透支,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合计20,885.97元。原告多次电话催收以及上门催收,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的财产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赵xx辩称,不是恶意拖欠,不同意给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7日,赵xx向农行加格达奇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xxx。被告申请信用卡后,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4月20日,拖欠本金15,958.86元、利息3418.19元、消费手续费740.72元、违约金768.20元,合计20,885.97元。 农行加格达奇支行当庭放弃违约金768.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赵xx身份证复印件、赵xx的照片打印件、赵xx公民信息联网核查表、信用卡催款明细、信用卡条款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xx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申明,表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为其办理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被告给付欠款本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赵xx辩称不是恶意违约,不给付利息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信用卡截止2021年4月20日的欠款本金15,958.86元、利息3418.19元、消费手续费740.72元,合计20,117.77元; 二、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利息,以上项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赵xx负担15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巍 书 记 员 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