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辰溪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31223MB1730814K。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局局长。
被告:瞿洪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辰溪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瞿洪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