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阳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申请人:唐华,女,1977年9月27出生,汉族,住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阳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的资金170000元。申请人赵阳俊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唐华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的资金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赵阳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