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治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新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治国与被告王新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治国撤回起诉。 原告赵治国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