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419457M.
负责人:段强,该分行行长。
被告:黄永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吴幼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黄永柱、吴幼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