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余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姜丽玲,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盛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伟伟与被告余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盛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伟伟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0日,被告余盛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约定于2021年4月19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周小波的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归还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8000元借款未予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余盛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被告余盛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从原告处借人民币50000元,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约定于2021年4月19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周小波的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归还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8000借款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还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盛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伟伟借款28000元并赔偿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