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晖诉被告王建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杭临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晖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的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在自行协商,暂不需要采取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对本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0185执1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樟贤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谢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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