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清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61××××××××。 被申请人:王秋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5××××××××。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清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崔清叶称,2021年2月2日,被申请人王秋富向其借款2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清,但至今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王秋富偿还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清叶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秋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崔清叶借款2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秋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卫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克亮 书 记 员  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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