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住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75号(自贸试验区内)。 负责人:方晓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佳通日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西洪路湖畔新村2座8号-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3WQXE。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佳通日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资金账户(余额较少)并线下调查发现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