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优凯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松,系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优凯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马**豹、被告王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市优凯快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万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新塘牛仔城区域内的快递寄件揽收点,被告系原告公司快递员,其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工资按提成发放。2019年10月中旬,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将截留的客户结算的快递费用交回公司,被告多次不回复信息,并开始不回公司上班。2019年10月25日,被告与原告公司进行对账核实,被告收取月结客户黄鑫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月结款25600元、广东夏晨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月结款129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的快递费13536元,经结算确定被告应交回款项为52026元。2019年11月,被告辞职,原告将被告2019年10月份的工资从货款中予以抵扣,并通过微信告知,余下尚有4万元货款被告尚未交回公司,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跃缺席未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系新塘牛仔城区域内的快递寄件揽收点,被告属于原告公司快递员。被告在工作期间收取部分快递费用,2019年10月25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本人:王跃(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尚欠:52036(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人民币:52036元(大写:伍万贰仟零佰叁拾陆元零角)。本人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欠款人:王跃,出借人广州市优凯快递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扣除工资后的快递费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叮叮员工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员工,代为收取快递费用,应当交付原告公司,被告占为己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后经双方结算确定欠款数额为52036元,并约定给付期限,但被告仍未履约,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快递费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优凯快递有限公司快递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