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凡孝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魏永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凡孝德与被申请人魏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凡孝德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永龙相关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20)鄂10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魏永龙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云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徐倩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