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褒禅山路南侧(四季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881183486。
法定代表人:司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含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含山县四季花城小区业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按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及物价部门规定,被申请人每月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物业费。但被申请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418元。经申请人催缴未果。现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4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郑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1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郑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