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光英,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何金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光英与被执行人何金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4189.25元,并承担执行费113元。经执行,何金新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14189.25元案件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金新保证于2020年3月12日给付案件款7500元,剩余案件款保证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甘0981执788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张文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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