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汪黑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宏峰与汪黑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汪黑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黑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汪黑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许镇支行的银行存款214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