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生态街邮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负责人:唐平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欣,女,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男,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玉芳,女,****年**月**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昌江支行”)与被告黄玉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邮政昌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欣、李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昌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66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利息810.45元、拖欠的信用卡费用931.28元;3.判令被告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0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服务费18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7日,被告黄玉芳向原告邮政昌江支行申请邮政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并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黄玉芳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邮政昌江支行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多次要求被告黄玉芳偿还拖欠的款项,被告黄玉芳都不予理睬。截止至2019年5月9日,被告黄玉芳拖欠原告邮政昌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66元、利息810.45元、信用卡费用931.28元。原告邮政昌江支行多次催讨,但被告黄玉芳一直未偿还,原告邮政昌江支行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 被告黄玉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被告黄玉芳向原告邮政昌江支行申请邮政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并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黄玉芳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9年5月9日,被告黄玉芳拖欠原告邮政昌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66元、利息810.45元、信用卡费用931.28元,原告邮政昌江支行的律师服务费为1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邮政昌江支行提交的被告黄玉芳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被告黄玉芳提交的资信证明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入证明》、被告黄玉芳信用卡《交易明细表》、中国邮储银行资产风险管控系统中被告黄玉芳信用卡欠款情况的截图页面、原告邮政昌江支行截至2019年5月9日的信用卡客户逾期明细表、原告邮政昌江支行向被告黄玉芳催收的记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原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现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不良资产集中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通知》、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开具的律师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及原告邮政昌江支行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黄玉芳向原告邮政昌江支行申领、使用信用卡,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及律师费等事项。现被告黄玉芳尚欠原告邮政昌江支行信用卡本金5999.66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邮政昌江支行提出由被告黄玉芳偿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及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黄玉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本金5999.66元;

二、被告黄玉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支付使用信用卡暂计至2019年5月9日欠款利息810.45元、信用卡费用931.28元;

三、被告黄玉芳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以本金5999.66元为基数,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黄玉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玉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裴 烈 焰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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