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军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原告张福军向本院申请追加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为共同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为工程发包方,对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具有监管责任,且依法应当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与本案当事人无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福军追加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为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