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宁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城宁辉花园小区。 负责人:张新华,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予让桥办事处界家屯写字楼1-5、1-6、2-4、2-5室。 法定代表人:李步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宁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晋县宁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宁晋县宁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