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家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