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艳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安济医院。

法定代表人:滕艳平,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晶,系医院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高艳玲与被告榆树安济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艳玲、被告榆树安济医院委托代理人崔玉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8613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2日被告聘任我担任肾内透析科医生,2018年3月转任肛肠科医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11月12日期间无故拖欠我工资18613元。多次索要未果,给我的生活造成困顿,现特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86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拖欠工资数额均属实。单位暂时经济条件不允许,暂时给付不了原告拖欠的工资。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聘任原告担任肾内透析科医生,2018年3月转任肛肠科医生。2019年11月份原告离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861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8613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款18613元,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并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榆树安济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艳玲工资款18613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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