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天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法定代理人:谷向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系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何东村民小组。住所地:河南省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

负责人:何宪魁,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天赐因与被上诉人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何东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何东组)、息县淮河街道大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何庄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何天赐上诉请求: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处理结果,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2、该分配方案的签名多数由他人代签,本人并未到场,在该方案形成时已有33人丧失了集体成员资格。该分配方案形成公告后,上诉人多次到息××××街道反映,请求给予纠正撤销,后街道办以无职权干涉为由,建议走诉讼途径,上诉人无奈转而诉讼。3、该分配方案形成时本案原告均具有本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且已经被法院确认,依法应当享受、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727号民事判决虽然维持了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157号判决,但同时也在判决书本院认为的部分明确和提示了本案实际是对该分配的方案不服,故本案不但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而且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典》第265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一审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5、上诉人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多次到所在办事处请求撤销纠正,但办事处信访处理意见是让上诉人到法院走诉讼途径维权,上诉人诉至法院,但一审却认为应当由政府处理,驳回明显不当。6、虽然被上诉人村民享有村民自治权,但该自治权系有限的自治,而不是超越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自治。依据《民法典》第265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分配方案明显违法,显失公平,故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纠正,指令息县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何东组、大何庄居委会答辩称,1、本案事实已经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157号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72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上诉人本次诉讼属于对同一事实的再次诉讼。2、分配土地补偿费属于村民自治事项范畴。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何东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符合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征收的土地属于何东组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及安置是何东组自治议定的内容,是村民自治的体现。3、何东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上诉人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上诉人所在的农户已有成员分得有补偿款,上诉人对该成员分得的补偿款享有权益。综上,何东组被土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该组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的,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的程序,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应该支持鼓励村民自治,维持所作决议的权威性。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何天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年4月27日被告作出的征收息××××街道大何庄社区何东村民小组变电站、幼儿园及息正公路二期占地的补偿分配方案;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与被告组内成员平等的经济收益分配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天赐系何玉杰、谷向敏次子。自****年**月**日出生后,随父母的户籍登记在息县城郊乡××东组,并在所在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20年5月7日,何东组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何东组变电站、清华幼儿园及息正路二期征地款分配方式进行讨论、表决。何东组共有38户居民参与投票,实到31户,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进行了表决。经讨论确定了三种分配方式:1、按人地各半;2、按原有分地人口;3、按新出生人口。之后对三种分配方式进行投票、经投票表决,最终确定按原有分地人口进行征地补偿分配。表决结果和《何东组变电站、清华幼儿园及息正路二期领款表》进行了张贴、公示。

何天赐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有异议,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天赐具有息××××街道大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何东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分得相应土地补偿款,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豫1528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何天赐具有息××××街道大何庄社区何东村民小组村民资格,驳回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何天赐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认何天赐具有息××××街道大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何东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但何天赐请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对何东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何东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故一审判决依据现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驳回其请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遂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豫15民终4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天赐现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何天赐认为案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明显违法,无限放大村民自治权,故意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该分配方案显失公平,不具有合理合法性,故请求撤销。由此可以看出,何天赐实际上是对何东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何天赐请求撤销案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按照同组村民待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诉讼请求与投票表决通过的案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一致,何天赐如认为案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诉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何天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引起纠纷,上诉人何天赐要求撤销2020年4月27日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息××××街道大何庄社区何东村民小组变电站、幼儿园及息正公路二期占地的补偿分配方案,并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与被告组内成员平等的经济收益分配权而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何天赐就该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问题及土地补偿款分配的诉讼请求,在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157号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及判决。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案原告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本案何天赐就已经判决过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准确,应予纠正。但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何天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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