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0027D。 法定代表人:宋勤波。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镇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诉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近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568549元,执行费83969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并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因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水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该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其名下财产系国有资产,且该公司财产需从固定资产账户查询和国资管理部门确定,为谨慎处置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水城区人民政府出具水法请字[2021]4号请示报告、水法函[2021]37号函向水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请示,请求批示本案处理意见,经请示后,水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批复督促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本案,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水玉森旅函[2021]14号复函,作出解决案件措施,即该公司正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野玉海国家级度假区提升改造及野玉海易地扶贫安置点后期扶持(乡村振兴)项目融资事宜,预计7月份能完成项目融资,该融资款项到位后第一时间支付相关案件款项。同时被执行人积极联系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因该案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涉案标的较大,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黔0221执19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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