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杨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冬明与被告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冬明诉称,杨正辉中标安乡县法院办公楼建设,在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期间,多次向张冬明借款,到2019年5月1日止向张冬明借款110万元,杨正辉向张冬明出具借据一张。之后张冬明又多次向杨正辉催讨本金无果,遂诉诸法院。请求:杨正辉偿还110万元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正辉系安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与该院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2021年6月17日,安乡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正辉系安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与该院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