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杨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冬明与被告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冬明诉称,杨正辉中标安乡县法院办公楼建设,在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期间,多次向张冬明借款,到2019年5月1日止向张冬明借款110万元,杨正辉向张冬明出具借据一张。之后张冬明又多次向杨正辉催讨本金无果,遂诉诸法院。请求:杨正辉偿还110万元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正辉系安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与该院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2021年6月17日,安乡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正辉系安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与该院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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