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执行人宋某某、李某某、宋某、马某某、宋**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30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4613万元,缴纳执行费251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3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良敬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930民初10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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