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银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广场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胡信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友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秦银娣、刘小红、刘晓玲、刘红云与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顾友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经查,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行营业部存款23448.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