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询问原告葛某某称立案后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了原告诉请的相关义务,原告不再要求法院再继续处理,不愿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