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91421424A。
法定代表人:高铭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喻保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朱会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喻保国、朱会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现在是疫情封控期间,待疫情结束后,原告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再另行起诉,现原告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00元,减半收取计333.00元,由扶沟县尚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