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某、林某、石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危险驾驶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纪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纪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纪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纪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纪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纪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纪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某、石某某、林某、石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4114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天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