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366号天领国际8楼办公7室。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苏氏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1030号。
法定代表人:戴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769,344.78元(含执行费55,61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