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青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刘继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殷青帅与被告刘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青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青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项目克拉玛依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星、教育、前进等11个小区)工程(一标段)兼资料员岗工作至11月20日,期间谈成每月工资6,000元整,但实际每个月没有发工资,被告承诺后期补发,直至2月份被告支付10,000元整,且至今还余9,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继国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克拉玛依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做资料员及扫描服务等工作,双方口头商谈月工资6,000元,原告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12月底,被告在此期间未支付劳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殷青帅19,000元整(壹万玖仟元整)还款日期定于2021年1月15号之前,欠款人:刘继国身份证号码:XXX2020年12月30号”。2021年2月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10,000元,剩余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扫描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可以证实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承担支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9,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继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继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殷青帅支付劳务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继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