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14218272H。

法定代表人:杨仁君。

被执行人:郑桂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被执行人:王平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被执行人:王成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的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桂珍、王平勇、王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勇所有的位于三穗县商住用房(土地证号:穗国用(2003)第10-××号,建筑总面积:590.22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和有权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另行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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