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柳林县百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后大成村中小微企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5MAOHLFDE5H。
法定代表人:李海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梁东阳晟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柳林镇胡家垣村沟底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KAMLN11。
法定代表人:任贵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柳林县百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柳林县百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称,柳林县百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煤炭、焦煤、中煤、煤泥买卖等业务,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与申请人签订了《煤炭买卖(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中煤,数量为13000吨,单价为180元/吨,含税总金额为234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将购买的中煤拉走,申请人付税起票,经双方核算,被申请人拉煤总价为2016000元,被申请人支付了1816000元中煤购买款后再未支付剩余的中煤购买款2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吕梁东阳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柳林县百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煤购买款200000元。
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