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某,男,藏族,西藏曲水县。
原告达某,男,藏族,西藏拉萨市达孜区。
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赵某,系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西藏项目负责人,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梁某,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普某、达某诉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达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达某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4.87元,减半收取计1047.44元,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