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范俊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范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苏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李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拜城天然气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拜城天然气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蒲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孙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彩云、范某、范世超、苏秀霞与被告徐军、李枫、李涛、蒲勇斌、孙国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任彩云于2021年6月10日以起诉之前被告孙国军已履行了补偿义务,对被告孙国军的不起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彩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国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任彩云撤回对被告孙国军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新 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艾合买提·托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