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鞠新刚,男,汉族,住张村全都花园A区。 被执行人山东乐百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新刚与被执行人山东乐百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乐百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为 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东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