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申请人:郭伟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申请人:郭伟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郑喜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三申请人郭国民、郭伟娟、郭伟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郑喜兵名下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号为ZS1115-2车辆识别代码/车驾号为L5Z1H25C9M1112585车辆型号为7YP-1450D24的蓝色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无牌)一辆扣押于襄城县大唐伟业物流公司(地址:北环路“中力××能源”院内),保全金额为15000元。并由申请人郭国民、郭伟娟、郭伟超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前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15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申请人郭国民、郭伟娟、郭伟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郑喜兵驾驶的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型号为ZS1115-2,车辆识别代码/车驾号L5Z1H25C9M1112585,车辆型号为7YP-1450D24的蓝色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无牌)一辆扣押至襄城县大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北环路中力新能源院内)。 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郭国民、郭伟娟、郭伟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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