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占琪,男,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蒋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占琪与被执行人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生效的(2017)甘09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80830.32元及工程保证金3500000元,共计6180830.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854元,被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48867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488670元的付款义务,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景占琪与被执行人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王建辉、李晓莉用其位于玉门市提供担保,由被执行人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偿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甘09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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