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款29535元(含本金及诉、执费),本案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正式向法院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