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扈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昕,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扈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扈某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扈某能够提供被告李某的身份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一审认定主体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认定错误,且一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亦未穷尽送达手段,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31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