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田建,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

被执行人徐良测(曾用名徐良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审理经过

被告人田建、徐良测犯诈骗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刑初12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田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先行羁押的二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徐良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二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责令被告人田建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五十四元。因被告人田建、徐良测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4日移交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3854元,其中,被执行人田建应缴纳罚金4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吴某48854元;被执行人徐良测应缴纳罚金1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田建开立于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六个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6日;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田建开立于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六个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30日。本院冻结上述账户后,扣划存款222.01元,用于退赔受害人。本院在执行期间另冻结被执行人田建开立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账户,并扣划存款3174.55元,用于退赔受害人。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徐良测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四个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6日,其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建、徐良测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4、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徐良测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并于2021年2月22日委托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田建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均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3854元,退赔执行到位3396.56元,罚金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进账单等执行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并应履行退赔义务;但缴纳罚金和退赔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建、徐良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