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永茂,男,****年**月**日出生,住大城县。
被告:张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永茂与被告张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杜永茂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永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