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洞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胡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郑小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梁安新。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关家脑桥西侧附近公司。 负责人:柳文锋。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胡建军与郑小毛、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胡建军于2021年5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胡建军法定继承人刘洞秀(胡建军母亲)、胡媚(胡建军女儿)于2012年6月28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洞秀、胡媚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洞秀、胡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洞秀、胡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新飞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廖基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胡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