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传忠,该信用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信用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林本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琼9030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本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林本国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8686.67元、利息3657.59元(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2344.26元;2、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被执行人林本国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全部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4%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知被执行人林本国在银行有开立存款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本国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579.26元(含执行费23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东明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循瑜
书 记 员 盘阿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