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中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