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建国罚金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建国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

4、本案被执行人尚有罚金2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国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依职权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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