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俊(系王敏芳女儿),****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梅(系王敏芳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张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敏芳诉被告张淑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永然 审判员 宁至民 审判员 孙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