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 负责人:谢沛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荟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赖金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4。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诉被告赖金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7.98元、保全费146.3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素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丽燕 书 记 员 甄慧琳